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開展學術委員會工作,充分發(fā)揮其功能,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全院權威性的學術評議和咨詢組織。
第二章 組織原則
第三條 入選條件:
1、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在職科研人員;
2、具有較深學術造詣,諳熟學科發(fā)展前沿;責任心強,作風正派;
3、具有正高職稱;
4、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或四川省學術技術帶頭人(45歲以下(含)可為四川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
5、年齡在70周歲以下;
6、因學術委員會審議事項尚須報院長辦公會審定,故除院長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分管副院長擔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外,其他副院長不再擔任學術委員;
7、原則上每個部門當選學術委員不超過1人。
第四條 組織結構:
1、設主任、副主任、專職副主任、秘書長各1人;
2、委員按學科大類分屬人文學部、法政學部、經濟學部;
3、學術委員會共15人(每個學部5人)。
第五條 產生程序:
1、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專職副主任、秘書長由院黨委任命;
2、委員采取個人自薦與組織推薦的方式報名,由科研處進行資格審查后報院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每兩月召開一次例會,但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集會議。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召集主持,受主任委托可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對提交審議的事項實行民主協商。審議重大問題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術委員參加,并獲得實際到會委員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同時,允許保留不同意見。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主動參加學術委員會的活動,如全年缺席三次以上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學術委員資格。學術委員一般任期三年,出現缺額時,視情況進行增補。
第三章 職責職權
第九條 在學術委員會的工作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指導地位,貫徹"雙百"方針,堅持"二為"方向,嚴格區(qū)分學術行為和政治行為。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要根據全院各學科的發(fā)展狀況,對學科和學術梯隊的建設、科研規(guī)劃、人才培養(yǎng)、學術交流、圖書資料建設、信息網絡建設和學術情報、編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對我院申報的重大課題進行咨詢論證(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省社科規(guī)劃課題等),審議我院重大課題并提出立項建議;對科研成果進行鑒定和評價。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評選院級優(yōu)秀科研成果、推選省級以上優(yōu)秀科研成果。
第十三條 向有關部門推薦取得突出學術成就的研究人員,向出版單位推薦優(yōu)秀科研成果。
第十四條 對有違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和現象進行審議并作出結論。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事項報院長辦公會審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經院黨委會通過,從20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及下設學部的日常工作由科研處負責,不再另設專門辦事機構。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