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主管的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我院所屬社會團體管理,使之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軌道,充分發(fā)揮社團在經濟社會發(fā)展及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發(fā)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頒發(fā)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省有關文件精神,經與有關單位部門協(xié)商,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主管的社團是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會、協(xié)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民間性質的組織。
我院主管的社團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社團組織:(1)經我院同意,報省民政廳批準設立的社團組織;(2)辦公地點在我院;(3)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或法人代表由我院在職人員擔任;(4)掛靠在我院有關研究所。
第三條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主管的社團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并接受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的管理。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根據登記管理機關與業(yè)務主管部門"雙重負責"的原則,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對其主管的社團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院科研處是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主管社團工作的職能部門, 不直接掛靠社團。
第六條 接受社團掛靠的研究所,負責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所長為管理責任人。
第三章 社團成立、變更和注銷
第七條 成立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頒布的學科分類的獨立學科;有明確的學科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圍,且不與省社會科學院所屬社會團體重復;有利于促進本學科、本專業(yè)和本行業(yè)的發(fā)展,有利于促進社會科學理論與實際的結合。
(二)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有至少10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專家學者或影響較大的學科帶頭人為主體的研究力量;本學會成員和會員在本學科、專業(yè)及行業(yè)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代表性、廣泛性。
(三)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經費,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八條 成立社團的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
(一)成立社團,必須與掛靠單位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書由院統(tǒng)一制定),由掛靠單位向院提出申請;
(二)在掛靠單位領導下,組成籌備機構,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院上報全部有效申請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3、發(fā)起人和擬任副秘書長以上職務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4、章程草案。
(三)上報材料須院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1、發(fā)起人自省社科院同意籌備之日起30日內,持省社科院批文及申請材料,向省民政廳辦理申請籌備手續(xù);
2、自省民政廳批準籌備之日起5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報省社科院申請資格審查。經我院按程序審查通過后,出具資格審查意見;
3、自省社科院出具資格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資格審查意見、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登記;
4、經省民政廳批準登記注冊后,即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四)未經院審核同意和社團登記機關登記、備案的社團,不得以該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社團在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動。
第九條 社團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社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業(yè)委員會或分會等分支機構;
(二)社團設立專業(yè)委員會或分會等分支機構,應經掛靠單位同意并報院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社團分支機構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給準予設立通知書后,方可開展工作。
(三)社團的分支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名稱前須冠以社團的全稱;社團分支機構必須按照社團的授權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
(四)社團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社團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十條 社團的變更登記
(一)社團登記的主要事項(宗旨、類別、活動地域、負責人)發(fā)生變化,在掛靠單位同意并在做出改變決議之日起30日內報院審核,待批準后,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社團及分支機構的名稱、業(yè)務范圍和辦公場所(聯(lián)絡地址)發(fā)生變化及修改章程,經院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 社團的注銷登記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院審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社團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已經完成或者改變;
(二)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三)無正當理由(2年以上)不開展業(yè)務活動;
(四)不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
(五)由于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十二條 社團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掛靠單位和院科研處監(jiān)督下,組成清算小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并將社團登記證書、印章及有關票據憑證和必要文件上交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社團撤銷分支機構,經院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四章 社團的組織機構和經費
第十四條 社團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過半數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般不得超過4年,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社團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要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報院主管部門批準.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并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任何個人擔任社團秘書長以上職務不得超過2個.
第二十條 現職是(處)級以上政府部門黨政領導干部,一般情況下不得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須按中央及省有關干部權限的規(guī)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我院審核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社團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主管單位撥款;
(三)捐贈、資助;
(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服務性收入;
(五)所屬機構和實體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社團經費的管理:社團的經費應主要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和事業(yè).社團的財務活動要接受掛靠單位的監(jiān)督和院審計處的財務審計,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報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團財產。社團因故而注銷登記的,其剩余財產中,由院收回撥款部分,其余部分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社團的活動規(guī)范
第二十四條 社團應在法律及社團登記證規(guī)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自覺遵守國家及院的有關規(guī)定,并接受掛靠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團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掛靠單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工作計劃,掛靠單位同意后,于3月31日前報院科研處,經院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報送材料的主要內容:
(一)按照章程的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情況;
(二)社團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執(zhí)行政策的情況;
(三)履行登記手續(xù)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
(五)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和審計結果報告;
(六)出版的各種刊物的情況;
(七)其它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 社團應切實實施對下屬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會創(chuàng)辦報紙、雜志和編輯發(fā)行出版物,應按國家和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報省社科院備案。對所辦刊物要加強管理,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質量。學會編輯的簡報、會刊和雜志等,應按期送交省社科院。
第二十八條 學會自身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可結合本學科、行業(yè)及學會特點,按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章程規(guī)定,從事社會經濟、文化和社會公益事業(yè),開展相應的研究、科普培訓、咨詢服務活動(應限于社團登記證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內,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xù)),在取得社會效益的同時,多渠道籌集經費,增強學會實力。其合法收入須用于學會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學會為了自身的發(fā)展和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可以投資興辦營利性實體。實體必須是獨立的企業(yè)法人,經過工商登記,照章納稅。
第二十九條 學會組織各種重大活動,應事先向省社科院報告。主辦跨省市、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學術活動,須報有關部門審批;
開展對外、對臺港澳的學術交流和其他外事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向省社科院及有關部門辦理申報審批手續(xù),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第三十條 學會須按有關規(guī)定向省社科院繳納團體會費。團體會費主要用于重大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表彰先進學會和學會先進工作者及學會管理工作等。團體會費的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11月。連續(xù)兩年無故未交團體會費的學會,將不能通過社團年檢;連續(xù)三年無故未交團體會費的學會,將被取消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章 社團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院及掛靠單位,對所屬社團進行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掛靠單位為主。
第三十二條 院依法對所屬社團行使以下監(jiān)督職責:
(一)監(jiān)督社團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二)監(jiān)督社團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登記手續(xù)和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三)監(jiān)督社團依照登記的章程開展活動;
(四)監(jiān)督指導社團組織機構的變動和換屆工作;
(五)監(jiān)督和檢查社團財務管理情況,必要時可對社團進行財務審計;
(六)每年召開一次學會工作會議,每兩年進行一次先進學會評獎。
第三十三條 掛靠單位依法對所屬社團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審查社團資格,出具審查意見;
(二)社團組織機構、人員編制的審核、報批;
(三)社團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審核、報批;
(四)負責指導社團換屆工作并負責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成員人選的資格審查,在充分醞釀協(xié)商后,確定社團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由社團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五)審核社團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學術活動,指導社團的日常工作;
(六)社團從事經營活動的審核報批;
(七)布置學習、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guī),協(xié)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它有關部門查處所屬社團的違法行為及清算事宜;
(八)協(xié)助社團登記機關所屬社團進行年度檢查;
(九)依法保護社團、社團會員、社團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及時向院報告所屬社團發(fā)生的各種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條 院有權并可授權掛靠單位對嚴重違反本辦法的社團提出警告、解脫掛靠關系或建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社科院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院黨委會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